10月1日起这些环保新规就要开始执行

10月1日起这些环保新规就要开始执行

时间:2017-10-9 分享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开启新环评时代

今年8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条例》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解决危险废物监管问题

针对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危险废物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用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南》规定了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和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指南》主要提出了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结论与建议等专题。其中,工程分析专题突出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及危险废物产生量核算;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等专题突出贮存场所、运输过程、利用或处置方式的影响分析和措施管控;环境风险评价专题强调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及后果计算,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明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要求,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适时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指南》突出重点专题评价,强化全面评价,包括全过程评价、是全时段评价、全要素评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解决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

2017年7月11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要点如下:

1、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

2、针对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3、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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